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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9日参加“中国传统文化的推理与审美机制”小型学术讨论会

发布日期: 2013-09-14   浏览次数 35
 

    2012年12月9日,晋荣东教授就其主持的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先秦推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在闵行学术沙龙进行了学术报告。这次报告也是同日举行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推理与审美机制”小型学术讨论会的学术报告之一。

    在题为“推类与中国古代对推理机制的理解”的报告中,晋荣东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这一论题的背景。近10年来,推类研究逐渐成为中国逻辑史研究的热点之一。如何把握推类的本质与地位,不仅事关对推类自身的认识,而且关乎如何把握中国古代逻辑与西方(古希腊)逻辑的异同,进而影响到如何理解中国文化的认知基础及其结构。

    关于推类的地位,学者们普遍认为,推类是中国古代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或中国古代使用的主导推理模式,推类论述或推类逻辑是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逻辑类型,代表着中国古代逻辑不同于古希腊逻辑的个性所在。关于推类的本质,一种观点认为“推类”泛指推理,外延涵盖通常所谓的演绎、归纳、类比等;另一种更具主导地位的观点则认为“推类”指一种特定类型的推理即类比推理,中国古代所谓的推类是并且只能是类比。

    在此基础上,晋荣东教授就这些观点及其论证的所见与所蔽进行了剖析,进而对中国古代有关推类论述的文本进行了重新解读,并结合对中国古代推类实例的具体分析,提出了关于推类以及中国古代推类论述的新理解:

    第一,推类不是某种特定的推理类型(如类比推理),而是中国古代对推理的称呼。“推类”与“推理”在中国古代可以说是异名而同谓。

    第二,中国古代的推类论述不是关于类比推理的理论,而是对推理机制的一般性说明。关于推理机制,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从前提如何推出结论?这与从前提过渡到结论的一般程序有关;第二,为什么可以从前提推出结论?这又关乎那个允许从前提过渡到结论的担保。

    第三,对推理机制的独特理解使得以推类研究为核心的中国古代逻辑具有不同于古希腊逻辑的个性。简言之,前者认为前提与结论所涉对象的“同类同理”为推理提供了实质担保,后者则强调推理的结构性特征(有效的推理形式)为推理提供了形式担保。

    第四,推类论述所阐发的推理机制与中国文化在认知维度上的特点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报告结束后,杨国荣教授、郦全明教授、王韬洋博士以及部分研究生就报告涉及的推理之逻辑有效性与实践有效性的区别与联系、类/理的担保功能与Toulmin所论warrant和backing的相关性、决疑法(casuistry)与类比推理的关系、中国古代“类”概念的形成与分类思想的特点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有关本次小型学术讨论会的情况,还可参阅:http://www.skc.ecnu.edu.cn/Html/news/xsjl/2012-12/12/20121212160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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